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訂於11月28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115年4月25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自115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115年11月27日。
【捐贈政治獻金】
一、個人:
1.對同一位(組)候選人,不能超過10萬元
2.對不同位(組)候選人,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二、營利事業:
1.對同一位(組)候選人,不能超過100萬元
2.對不同位(組)候選人,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四、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避免受騙
小心不要因為不熟悉政治獻金法的規定觸法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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