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坐落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在地一千二百公尺內之行政村(里)。
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
第七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坐落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在地一千二百公尺內之行政村(里)。
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
第七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