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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3月24日前完成自住房屋戶籍登記,享房屋稅較低稅率

114年3月24日前完成自住房屋戶籍登記,享房屋稅較低稅率
114年3月24日前完成自住房屋戶籍登記,享房屋稅較低稅率

房屋稅新制規定自住房屋除房屋所有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全國3戶、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供實際居住外,並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之條件,倘未設戶籍將核定為非自住用房屋,按3.2%~4.8%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稅,稅額至少增加1.67倍。

首年施行應於本(114)年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114年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設籍完成;113年非屬自住房屋,另應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稅務相關疑問請撥打地稅局客服專線22585000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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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法律權益,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24
  • 發布日期: 2025-03-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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