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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甲女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之子女,應如何辦理出生登記?生父可否主張認領?

甲女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之子女,應視為其與前夫之婚生子女,戶籍登記生父為前夫;如果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向法院提出否認之訴,俟獲得法院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後,始可更正為非婚生子女,再由生父出面申請認領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6-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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