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之子女,應視為其與前夫之婚生子女,戶籍登記生父為前夫;如果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向法院提出否認之訴,俟獲得法院否認之訴勝訴確定判決後,始可更正為非婚生子女,再由生父出面申請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