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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答集(FAQ)
1.由兩願(協議)離婚之雙方當事人(要離婚的兩個人)均需到場。。
2.離婚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離婚協議書。
3.國外離婚者,書約及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認證或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4.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法院判決離婚者,所持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5.雙方在國外離婚無法親自到場可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其委託書亦須經駐外單位驗證,且受委託人須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備註:所有文件應繳驗正本。
請問在國外辦理離婚,在臺灣應如何辦理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6-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