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委任人印鑑章及由委任人所出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正本)向委任人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如委任書在大陸地區製作,應該經由海基會驗證始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