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 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購)、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 二、改名須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備妥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
- 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改名
- 證明文件、規費新臺幣50 元及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 時),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 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187 查詢。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 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