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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
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亦即應符合以下要件
(1)養父母雙方均為原住民
(2)養父母均年滿40歲
(3)被收養者被收養時未滿7歲
(4)養父母無子女。是以,您因係單獨收養,不符合上述養父母雙方均為原住民之要件,故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我具原住民身分,與非原住民之妻結婚,收養妻之子,養子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6-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