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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一、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要件:
    • 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a.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b.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c.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d.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e.年滿20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
    • 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1)國內現(曾)設有戶籍者:檢附「X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國稅局申請,具全國連線服務,得跨區申請)及「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稅捐稽徵處或所屬分處申請)各1份。
      (2)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由申請人委託其在國內親友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X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及各項國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及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申請「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書」各1份,委託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如其在國內無親友或確有需要者,請於申請書中勾選由內政部代為查明。
    • 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僑居國外現(曾)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申請喪失我國國籍時,應一併檢附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本人應親自簽章,並繳銷國民身分證,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後,該廢止戶籍登記申請書將函送申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24條及第62條規定辦理。
    • 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 僑居國外男性國民,有國籍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我國效期內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
      (2)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 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相片1張(背面書寫姓名,比照國民身分證之相片規格式)。
    • 證書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國外申請者,證書費每張收費美金30元;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3,300元。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因不同喪失國籍事由提出申請,應檢附之文件不同,請參考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 三、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程序:
    • 居住國內者,由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許可;居住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本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後,將函請住所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戶籍法第24條及62條規定辦理廢止戶籍登記並繳還國民身分證。
    • 依國籍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 四、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
    • 依國籍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
      a.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b.現役軍人。
      c.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 依國籍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雖合於第11條之規定,仍不許可喪失國籍:
      a.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b.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c.為民事被告。
      d.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e.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f.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7-10
  • 發布日期: 2017-08-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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