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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奉臺中市政府交下內政部103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0837332號函(隨函影附)辦理,兼復 本市西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月15日中市西戶字第1030000282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基於簡政便民,開放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為避免偽冒身分,遏阻國民身分證遭冒領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弊端,請切實落實人貌身分核對及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審慎為之,確保民眾權益。
五、檢附內政部103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083733號公告影本1份供參。
〈異地受理〉新增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一案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4-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