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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奉臺中市政府交下內政部103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300670182號函辦理。
二、按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次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內政部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為減少民眾往返奔波,業於102年11月11日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開放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按現行作業,結婚登記當事人如有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須接續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仍須至子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又因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除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外,尚可能涉及姓名變更登記、出生別變更登記等戶籍登記作業,為簡政便民,爰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開放前揭戶籍登記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預定自103年2月5日實施。
〈異地受理〉內政部新增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申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4-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