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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受理〉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一、奉臺中市政府交下內政部102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203695872號函辦理(隨函影附)。 二、按上述內政部函示說明略以:「..三、查結婚或離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應切實查對申請人及法定要件無誤後據以辦理,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於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如遺失國民身分證不得同時補領者,將造成申請人須返回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甚為不便,爰依戶籍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公告旨揭事項,於103年1月10日實施。至補領應提憑證件仍應依前揭規定第4點第2款第3目規定,提憑戶口名簿正本及2項以上具有相片之身分證件,經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切實查對人貌無誤後,據實核發,以避免偽冒身分,確保民眾權益。」,請各戶政事務所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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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4-0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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