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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受理〉有關因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申請冠姓、回復本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

一、奉臺中市政府交下內政部102年11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20355956號函辦理(隨函檢附)。 二、按內政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同時申請。其意旨係為避免民眾往返奔波。次按內政部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因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同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可同時辦理。惟如夫妻離婚,欲同時辦理遷徙登記者,仍應依居住事實向遷入地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3-1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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