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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受理〉新增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一、奉臺中市政府交下內政部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3號函(隨函檢附)暨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辦理。 二、基於簡政便民,開放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為避免偽冒身分,遏阻國民身分證遭冒領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弊端,請切實落實人貌身分核對及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職權調查事實證據等程序,審慎為之,確保民眾權益。 四、檢附內政部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公告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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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3-11-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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