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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3點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0條之1條文

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簡稱PLB)係供民眾於行動電話訊號涵蓋範圍外之偏遠地區遇險時,發送求救訊號所使用之設備選項,為簡政便民,推廣此一器材使用,爰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3點,增列PLB為電臺免設置許可項目之一,往後民眾可購買或持有經型式認證之PLB,無須申請電臺執照。 為利民眾使用PLB發射求救訊息後,交通部航港局督管之臺北任務管制中心(Taipei Mission Control Center,簡稱TAMCC)能快速聯絡持有人或其緊急聯絡人,迅速確認救援需求,增進搜救成效或節省搜救資源,爰配合PLB解除電臺管制措施,同步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0條之1,規定PLB持有者應辦理註冊登錄後,始得使用;另經TAMCC或執行搜救之機關發現有未登錄之情形,應提供資料供執行搜救之機關做成紀錄,轉知主管機關,俾利督促持有者辦理登錄,以落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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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7-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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