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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次按民法第105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
三、復按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基於簡政便民,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異地受理〉有關新增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5-05-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