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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丙女向法院訴請與丈夫甲男離婚,經法院判決確定,但甲男已不知去向,拿不到戶口名簿,丙女應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丙女可先憑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並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換國民身分證用)及規費50元,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續由甲男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通知對方前來換發戶口名簿。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6
  • 發布日期: 2016-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雅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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